在我国,对于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采取的自诉和公诉相结合的起诉方式,两者之间是交叉重叠关系。具体而言: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只能提起公诉。
(2)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也只能提起公诉。
(3)其他情节轻微的(即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提起自诉。
(4)对于证据不足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无论是否情节轻微,均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提起自诉。
(5)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该项是“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对以上各种情形的救济性规定,故也可称为救济性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