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
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
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
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框架房、砖混房、砖木房、土墙房、简易棚、室内装修、外墙装饰。
其他地上附着物:围墙、档土墙、晒场、临时房屋(看塘屋)、蓄栏、砖窑、石灰窑、粪池、沼气池、水井、公路或机耕道路(宽度3m以上)、水管、沟渠、线杆、电线、围墙门。
其他构筑物:坟。
房屋及其他构建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家(迁)误工费、按时签协议奖。
非住房搬迁补助费:停产待业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电话、宽带网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安装费、空调迁移费。
(四)林木的补偿(果、竹):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价格补偿。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