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建好了才发现
宅基地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2012年10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采纳刘天君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所有诉讼请求。该案
第一次诉讼,刘天君律师代理被告黎某获得胜诉。
2013年12月26日,陈某以相同案由第二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变更了诉讼请求,以黎某占用其
宅基地使用权未履行支付
土地使用金义务为由,要求判决该宅基地上房屋归陈某所有,并要求黎某支付土地使用金20万元。鉴于第一次诉讼涉案房屋合法性未被行政部门处理,诉讼缺乏处理前提,陈某向法院提交了广州市某区城管局作出的涉案房屋系经合法报建的信访答复,拟证明涉案房屋不是违章建筑的事实。
黎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再次委托刘天君律师,希望为其保住房屋。针对陈某提交的新证据城管部门的信访回复,刘天君律师派助理到广州市某区国土局和规划局调查,发现陈某所提交的城管局信访答复并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的证据。
2014年4月某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庭上刘天君律师代理被告黎某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实际面积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记载不一致,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宅基证登记面积,而超出部分并未经过政府主管行政部门处理。
二、城管局仅对已认定为违章的建筑行使拆除、监督整改的权利,并不具备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行政权利,因此,城管部门对于陈某的信访答复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是否违建的证据。第三、本案双方民事关系仍然缺乏处理基础,陈某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2014年8月某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合议庭采纳刘天君律师的意见,认为陈某主张的涉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了《农村(墟镇)
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超出部分的建筑的合法性应经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决定,城管部门的信访答复不能作为涉诉房屋合法性认定证据,故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所有诉讼请求。被告黎某胜诉,判决后陈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