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数额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