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
(2)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由此可见,犯罪
嫌疑人被抓后,只要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以视为自首。而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认定为自首的,是可以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