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的来讲,土地确权后,农民的责任田在承包期限内,集体是无权占用的。
国家规定,土地承包制长期不变,农民的经营权长期不变。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无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另外,土地承包也是一种合同,双方都无权改变或者违背合同。
2、
《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
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条违规改变承包地用途,对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土地承包地生态环境,发包方有权收回
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九条土地搁置荒芜三年以上,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