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
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处作出的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处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处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处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处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处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处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处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处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处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处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处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处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