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要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
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
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