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1、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
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