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
我国的
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
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是说患方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如果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其
赔偿请求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2、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与《
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