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按新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的规定调整待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人社发〔2015〕60号
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亡)职工
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条关于新疆兵团工伤赔偿的规定关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5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