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指向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因此,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实务中可能出现,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
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
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
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
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