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期限: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评定申请,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2、申请人条件:
(一)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评定申请;
(二)
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评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其
法定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时,应制作委托书。
3、必备手续:
(1)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评定委托书;
(2)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3)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⑷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⑸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