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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者该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22.08.19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伤者如何赔偿的有关问题: 一、事故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第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以此认定书为准。当事人对该认定书不服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二、人身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事故受害人应当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保险公司的赔偿。 1、“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方式道路交通事故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监会的责任限额附后); 2、“商业三者险”。经过“交强险”赔偿后的剩余损失,由承保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证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按照责任比例予以承担赔偿。 3、“车辆损失险”。车辆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自身车辆受到损害的,该损失由承保车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注意:该险种不存在事故责任比例问题!在提起诉讼时,该案由为:保险合同纠纷。 4、事故车辆的施救费用、车辆损失评估费由,由“商业三者险”或“车辆损失险”承担。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附 2、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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