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
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
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
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