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3)单身一方因不知道另一方有婚姻关系,被骗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之共同生活的.单身一方因在主观上不明知另一方存在婚姻关系,只是因受骗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不
构成重婚罪,而欺骗的一方因故意则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