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谓认定事实清楚,指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这个事实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行政机关认为甲打了乙,给予甲行政
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因而判决
撤销行政处罚,并判处行政机关重新调查之后再作决定。行政机关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行政机关对甲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确实不清楚,因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有一种情况,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一致的。比如,行政机关认定甲打了乙,给予甲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维持行政处罚,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比如,某厂在报纸上刊登了注册商标的广告,但实际上商标并没有注册。行政机关依据商标法关于
冒充注册商标的条款对其罚款,该厂不服,起诉。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适用广告法。因此判决撤销此行政处罚,并判决被告适用广告法重新
作出行政处罚。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一审人民法院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对此,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维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