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
职工因工受伤,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
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未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超过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致使职工无法取获得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职工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可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
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