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