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
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处罚
(1)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