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根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
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