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程序:二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