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必须是法人。其中特别是承包方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勘察设计书,委托方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否则,双方无权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一般说,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是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双方能否真正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对建筑、安装等工作及其它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期限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无论是签订总包合同,还是签订分包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然后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格、投资额、建设地点。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款办法。
4、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定程序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2、签订勘察合同,只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协商同意,即可签订。
3、签订设计合同,除经双方协商同意外,还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如果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