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人致人死亡,由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孔甲作为孔某的
法定监护人,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由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因原告亲属连某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负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