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借款合同的回答为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民间借贷合同本身就是债权文书,而且标的只是给付货币,因此,这个条件对民间借贷合同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当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二)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民间借贷合同已经公证机构公证,在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明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偿还借款也无疑义。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在公证后,也可能发生债权债务争议,如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一部分借款,而出借人说全部没有偿还,那么就会产生纠纷。对此类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出具执行证书。在出借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双方当事人对清偿借款及其支付利息无疑义的,公证机构应当出具执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