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附要求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做法设定肯定的要求,把要求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做法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要求的赠与中,要求的成就与否关系到
赠与合同的效力。当要求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
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肯定的要求,使受赠人负担肯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奏效;但如果
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
撤销赠与合同。例如:如:张三对李四说:如果明天下大雪,我就将一套红木家具赠送给你。又说:我要将300册藏书赠送给你,但你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我就有权要回。那么前者是附要求的赠与合同,后者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