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侵害物权,除
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