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债权人进行举证。
1、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应以争取使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相接近、相吻合为目标。
2、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便利,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审理这类特殊案件时,要坚持把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相结合。
行动建议:
1、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可以是纸质证据,包括跟债务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或者是债务人写的借条等书面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
2、如果没有以上书面证据来证明双方的接待关系,就需要通过搜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