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
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