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没有
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满足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开始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