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
交通事故诉讼期间死亡,如果当事人家属认为是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可以向法院上诉。然而必须通过相关的司法鉴定中心对
当事人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才行。
因交通事故造成脑损伤,后因赔偿事宜引发诉讼案经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岂料一审宣判期间,当事人在家突然身亡。当事人亲属认为,当事人的死亡与当初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法院认为,因案件有新证据,可能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经重新审理,1月23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该保险公司、王某均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但章某死亡与本起事故是否有关系,需原告举证证明。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方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对章某的死亡原因以及交通事故与其死亡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章某死亡与其2010年12月4日交通事故损伤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难以排除,参与度酌情为50-60。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
交通事故受伤,其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公安机关的责任划分,由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余下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章某于一审宣判期间在家中死亡,经司法鉴定认为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参与度为50-60但原告让章某独自在家,对章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失,故该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认定,就章某的死亡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
55,原告承担30的过失责任。结合各项赔偿标准及执行情况等,法院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给付章某亲属赔偿余款4万余元,王某给付章某亲属赔偿款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