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
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
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要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你所提交的
劳动争议案件,那么就必须要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即申诉人合格、对方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
劳动仲裁申请等等。如果缺少了其中一个条件的话,那仲裁委就不会受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