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之后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可以和债权人
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在约定或者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原因在于一般保证中有先后之分,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同样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没有在约定和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此时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并没有先后之分,债权人需要积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保证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订立保证合同时会约定早于或者主
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限,这种情况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