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对债务无过错的,股东
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责任。
2、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公司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3、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