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一、
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
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
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