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一、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法律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三、登记:经审核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
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
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