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总额。《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方式。《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