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精神,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银行,其与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本质上属于
民间借贷合同,其约定的利率如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所以第二种意见相对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