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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确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费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达到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