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
受委托人:,职务:,工作单位:,电话:,邮政编码:。
受委托人:,职务:,工作单位: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
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项。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
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
二〇〇九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