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
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
62259.
24,保修期至xxxx年xx月xx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状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