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不分为存疑不、绝对不、相对不三种。
(1)存疑不:人民检察院对于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决定。
(2)绝对不: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决定。
绝对不,其有两个特点:
1、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
2、作出法定不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3、依据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前者依据的是证据方面的规定,经审查证据方面不足以定罪,后者是适用于刑法第十五条的法定不。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