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已经明文规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由此可见,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原则上是不能认定为立功的。同时立功,又分为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两种,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有“立功表现”的认定如下: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如阻止他人偷窃等;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如下: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