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般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但是当事人如果是以下列四项再审事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中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