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
是指
赔偿义务人应当向
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通用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有明确的计算办法: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特殊情况下,如医疗事故的,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
第50条第2项,关于误工费:
1、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2、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