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怎么办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
签订租赁合同后的30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级市、县级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㈠属于违法建筑的;
㈡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㈢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
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