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中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这个规定可知,无固定收入的,按国家发布的同行业统计的平均收入,还是按20%到30%的比例确定抚养费,没有法律规定按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一半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