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等投保义务人钻法律空子,心存侥幸逃避应尽义务。我国对于不购买交强险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
2.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据《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扣留其机动车辆,通知相关投保人进行投保,并且按照投保的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的2倍进行罚款。
3.没有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
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的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未依法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