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债务如何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的相关解答如下:
关于“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产生问题,有的是因为家庭生活需要而形成的,有的是因为夫妻一方个人行为引起的,如侵权行为。如何区分
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一直是执行实务中的难点。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债务性质的认定。执行中,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负担人可能为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若夫妻双方为义务的共同负担人,执行时自然以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分别执行。
二、不同夫妻财产制情况下可执行财产范围的界定。在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被执行人和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之债,负有连带义务的夫妻各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实际操作中较难处理,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很难把握。笔者认为,这类案作执行不仅可以执行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义务
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且可以全额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应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夫妻另一方的追加执行。笔者认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理应对配偶借款及被诉的事实知情,其未出庭主张权利,应视为其对夫妻共同
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认。若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
婚姻存续期间但执行时被执行人已离婚,执行中应将被执行人原配偶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至于被执行人利用离婚逃避履行债务,可告知申请人
行使撤销权,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协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