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2、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3、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